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13-06-17

标题:房子没买,采暖费先交两年

我2009年4月14日在武清区翠亨花园购买一个车库(购房发票和合同末页见附件1,2),理论采暖面积14.9平方米。今年4月初车库转让时,发现没有交采暖费。去武清区国环供热站补交采暖费时,被要求从2007年交起,否则不予办理采暖费过户等手续(采暖费收据见附件3),我因此多支付600多元采暖费。

当我问起个中原因时,该供热站负责人甚至告诉我说“即使你80年后购买该房屋,你的采暖费也得从2007年房屋交付使用时交起。”(有录音证据,需要时可以提供)

我想请问一下,国环供热站这种收费办法的依据是什么?我多交的钱还能退还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6-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徐*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尊敬的徐*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四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按照您所提供的情况,您是2009年购置的房屋,供热站要求您从2007年补齐供热费。您所多交的两年的取暖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市供热办已将以上答复通过电子邮件传给您,如有疑问,您也可以直接联系武清区供热办。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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