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06-10

标题:集中供热问题

集中供热暂停使用时已经交了20%的费用;恢复使用时还交费用吗?手续怎样办理?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6-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1、《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规定: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凡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在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2、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可随时拨打12319城建热线进行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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