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林** 提问时间:2011-08-14

标题:关于农村征地补偿问题

我原籍贯是东丽区军粮城街刘台新村(农业户口),因结婚随夫到和平区,生一女儿,后因孩子上学把户口从原籍迁至和平区(转非),现原籍因国家征用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而没有我们母女的。为什么丈夫是非农业户口在本村的而随夫转非的有征地补偿费,而随夫转到市里的没有?转非还分三六九等吗?根据《天津市高级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我多次去村委会找,而村领导说村民自治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没有我们的。为什么军粮城街不按政策执行?这是不是权利的独立?老百姓无处维权!!我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我满意的回答。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11-08-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1年8月1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所要求具备刘台新村成员资格问题理据不足。东丽政发[2004]14号文件第三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第二款规定“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前提是户口是否在本村,即:征地时点虽农转非但户口在本村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您及您的女儿农转非以后,户口在刘台新村被征地的时点(07.10.30)前已迁到和平区,故刘台新村不认定您及您的女儿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政策依据的。

关于您提及无处维权的问题,可向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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