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农村征地补偿问题
我原籍贯是东丽区军粮城街刘台新村(农业户口),因结婚随夫到和平区,生一女儿,后因孩子上学把户口从原籍迁至和平区(转非),现原籍因国家征用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而没有我们母女的。为什么丈夫是非农业户口在本村的而随夫转非的有征地补偿费,而随夫转到市里的没有?转非还分三六九等吗?根据《天津市高级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我多次去村委会找,而村领导说村民自治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没有我们的。为什么军粮城街不按政策执行?这是不是权利的独立?老百姓无处维权!!我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我满意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