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此事。
按照国家发布的“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企业有必备生产设备和必备检验设备的要求,
同时根据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73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
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或设施的所有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及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需提交原始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确实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老企业,
可提交财务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色印章,同时提交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材料。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质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