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卫* 提问时间:2011-08-13

标题: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效率低,随意设置许可条件

我公司是老企业,有营业执照,但产品出口,现在做内销,须办QS,但审查中心不接卷,告知要提供设备原始发票,公司提供了财务固定资产台账,并书面保证材料真实,但仍不行。审查中心和食品处行政许可谁说了算?我的问题怎么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11-08-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此事。

按照国家发布的“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企业有必备生产设备和必备检验设备的要求,

同时根据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737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

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或设施的所有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及清单”,

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时需提交原始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确实无法提供原始发票的老企业,

可提交财务固定资产台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红色印章,同时提交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声明材料。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质监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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