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09-11-03

标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县长:

您好!

我是王**,我爱人是独流镇人,现在户口在独流镇,而我的户口在上海。现在爱人已经怀孕,而在上海办理相关生育手续时,需要爱人户籍所在地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国统一的)。我爱人让家人到镇政府去询问相关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听说过,而上海这边又要求出具这样的一份证明,请问您,是否有这样的一个证明,如果有该如何办理? 谢谢您!祝您工作顺利:)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09-11-05 是否超时:

王**同志:
您好!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您可根据上述要求到独流镇计生办办理相关证明,电话:68815036。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5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