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7-06-09

标题:关于金和园补缴房款的相关问题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金和园小区领取房产证引起的,物业在办理房产证期间发现户主在购房时房屋面积存在误差,并提出户主必须补缴房屋差款才能领取产权证的要求。

请问?

1、房产公司在与户主签订了购房合同的前提下,有权向户主追讨因自己错误造成的损失吗?

2、房产公司用房产本来要挟户主补缴房屋差额是否合法?户主是否有权对公司此行为要求赔偿?

3、房屋面积出现误差,业主是否有权向公司追讨多余支付额房款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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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宝坻区 回复时间:2017-06-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将向您再次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尊敬的“孙**”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区领导十分重视,责成房管局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经查,网友购买金和园小区的房屋后,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时因确权面积比商品房合同面积多0.1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补齐差价款后再为其办理产权证。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因此,开发商要求网友补齐差价款的行为合理合法。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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